2、街道劳动部门核对申请人提供凭证后,须查实派出所户口原始资料和原上山下乡办公室原始档案(有关部门现在出具的"知青证明"不作依据),填写《审批表》一式六份,连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,报区、县劳动局审批
3、申请人应向"监护人"所在地街道劳动服务机构领取回沪子女入户"户口准迁证"
2、知(支)青在外地的全家户口簿原件
3、知(支)青婚姻证明(离婚、丧偶、再婚者需说明原配偶身份、子女情况)
4、在沪“监护人”户口簿原件 5、子女学历在初中毕业以上者需出具学历证明或失业证明 6、独生子女需出具《独生子女证》,多子女需注明其他子女情况(包括已婚子女情况)
受理部门: 1、受理中心(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): 地址:兰坪路301弄12支弄25号 电话:34020771、54715868转2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