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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受理范围:公民之间有关人身、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。
二、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,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基层人民政府受理。
三、受理民间纠纷,应当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,申请可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,并有明确的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。
四、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,以及人民政府已处理过,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,基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。
五、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,当事人应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。
六、处理民间纠纷,应当先行调解。经调解,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, 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。对处理决定,当事人必须执行。如有
异议,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,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。超过十五天不起诉,又不执行的,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,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,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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