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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申请。
⑴上述对象持有关证件、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(夫妇双方户口册、身份证、结婚证、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)。退回原领取的《独生子女证》、领取的《申请书》及《通知书》原件,向所在单位(无单位的由居委会)提出书面申请,并盖章。经同意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《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审批表》。
⑵第一个孩为非遗传性残疾的持有关证明、病情证明、诊断证明,母子(女)二寸合影照片等。填写《病残儿鉴定申请审批表》,经女方单位(无单位的经居委会)初审、签名、盖章后,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,并报区计生委安排病残儿医学鉴定,经鉴定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,再填写《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审批表》。
2、审核。
《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审批表》用钢笔填写,一式二份。经夫妇双方单位初审(无单位的由居委会)同意、签名、盖章后,携带上述有关证件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送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,然后上报区计生委审批。
3、审批。
区计生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,在三十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,对被批准者,发给《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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